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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雇移民1、 法律规定
申请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在加国创设一项事业,该事业对加国的经济文化或艺术生活有帮助并能为申请人本身带来就业机会。
2、 审核重点
1) 申请人必须提出一项可行的创业计划,使本身及亲属能够维持在加国的生活,并能帮助加国经济、文化、艺术。
2) 申请人具有在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的成功经验,需参加过世界级的文化活动或体育运动;或
3) 申请人具有农场管理经验。
3、 注意事项
1) 本类移民较偏重于非经济面的文化艺术或技艺方面的贡献,申请人包括艺术家、音乐家、画家、运动员、设计家、农人或经营社区所需要的小商业者。
2) 若以职业专家的身份申请自雇移民,其所必须的执照、训练,都应在申请前取得或完成。
3) 一般申请自雇者需有一笔创业资金,金额无明确规定,但需配合该创业计划、居住地区的家庭成员状况而定。
4) 申请人在经济方面及文化或艺术方面的贡献将会被考虑。
欲通过经济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必须对目的地的经济有特殊贡献,比如,这项商业计划可以涉及一种目的地难以持续提供的特殊贸易或服务。
欲通过文化或艺术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上述领域有所成就。艺术家、表演家或体育专家均可能满足要求,如手工艺者制作和出售其手工艺品,再如体育专家教授及训练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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