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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背景 联邦政府:政府的权利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的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利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
行政: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他们是由国会设立,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
司法:最高法院---为美国最高的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与首府华盛顿D.C.。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于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地方法院---美国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特别法院---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
立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利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1913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票选举。
州政府:早在联邦政府建立前便有个别殖民地的政府,其后成为州政府。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
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市政府是由州特许设立,市政府的组织在全国有极大的差异,不过,几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类由选民选举的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预算,并拨款给各行政部门,此外,他们尚有权否决城市法令。
总统选举:美国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日期为11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那天举行选举,11月大选举行后,总统的四年任期就在次年的1日20日开始,宪法规定总统必须由一个在美国出生而年龄至少35岁的美国公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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