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BC省雇佣标准法休假   根据雇佣标准法,在以下情况,雇主必须批准雇员休假,但不须支付薪金,休假包括:

    (1) 怀孕休假(Pregnancy Leave)

      由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怀孕休假的法例有所修改。怀孕母亲如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后开始休假,新法例雇员可享有17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再加35个星期的育儿休假。若怀孕母亲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开始休假,旧法例下,雇员只可享有18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及12个星 期的育儿休假。

      若雇员仍然因产后健康问题而不能工作,经医生的证明,可继续要求不超过六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

      怀孕休假是要在放假前最少四星期向雇主申请,申请要以书面方式,并附上医生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确实怀孕及预产日期。而开始休假不可早过预产期十一个星期。

      通常法例规定雇员在产后至少六个星期才可复工,如雇员想提前复工,必须在复工前一星期以书面通知雇主。

      若产后或终止怀孕后才首次要求怀孕休假,雇员可享有高达六个星期的休假,由生产或终止怀孕当日起计算。

    (2) 育婴休假(Parental Leave):

      申请育儿休假的人士包括亲生父母及领养父母。由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育儿休假的法例有重大的修改。以前,育儿休假只有12个星期,但由2000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若怀孕母亲于当日或之后开始休假,新法例给予母亲雇员可享有17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再加35个星期的育儿休假。

      若怀孕母亲没有放怀孕休假,其育儿休假可增加至37个星期。

      如母亲申请育儿休假,必须要紧接着怀孕休假,除非雇员与雇主同意下,作出其它安排。

      若初生婴儿的父亲申请休假,而休假是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后开始,育儿休假可长达37个星期。

      亲生父亲放育儿休假的话,必须在孩子出生后52个星期内休假。

      至于领养父母,休假必须在领养孩子的52个星期内开始,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领养父母也同样可享有37个星期的育儿休假。

      若婴儿的健康有问题,需要父母更长时间的照顾,可向雇主申请多五个星期的无薪育儿休假。

      亲生父母若放育儿休假,必须在放假前四星期以书面方式向雇主申请。

    (3) 照顾家人休假:

      每个雇员于受聘年度内可享有五天无薪休假去照顾直系亲属的健康及教育问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监护人、兄弟姊妹、孙、祖父母及与雇员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休假是不能每年累积起来。

    (4) 丧假:

      每个雇员于其直系亲属死亡之后,可要求三天的无薪休假。这三天假期并不一定要连续休假或必须由亲属死亡当日开始休假。

    (5) 陪审员工作休假:

      若雇员要到法庭担任陪审员工作,在任期内可获得无薪休假。

      雇主必须留意,在雇员休假期间,仍然是受聘于公司,有权享受雇员应有的福利,例如计算年假、终止受聘的补偿金、退休金供款、医疗保险及其它公司所提供的福利等。雇主是不可以由于雇员休假而将他们开除,而且亦不可以基于这个理由而改变他的工作条件,除非雇主预先获得雇员书面同意。当雇员休假完毕,可返回原有 工作岗位或相同职位工作。

    解雇

    根据雇佣标准法,若雇主要解雇一位职员,必须作出补偿,补偿金的数目是根据该职员为公司所服务的年资,其计算如下:

    1. 工作连续满三个月后,补偿金相当于一星期的工资。

    2. 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后,补偿金相当于两星期的工资。

    3. 连续工作满三年后,补偿金相当于三个星期的工资,每工作多一年,补偿金便加多一个星期,直至最高八个星期为止。

      一星期的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以雇员最后八个星期内工作的平均薪酬,但不包括超时工资。而雇员的工作年资,是不应该因生意的买卖或转让而受到中断。

      若雇主有足够的通知期,以书面提前通知雇员将被解雇的话,是不须支付补偿金。至于要提前多少个星期通知,则要看雇员的年资及应支付几多个星期的补偿金而决定。

      举例: 一个雇员在一间公司工作满八年,他的雇主应该要有八个星期的书面解雇通知才不须支付补偿金。有些雇主会同时采用书面通知及补偿金去解雇其职员,但两样加起来,必定要相等于该职员应得的补偿。再用以上例子作比喻,假如雇主只给三个星期的书面通知去解雇工作了八年的雇员的话,就必须要支付五个星期的补偿金给该 雇员,才符合解雇条例。

      当雇员接获解雇通知书后,于通知期内,是不可以放年假,休假,短暂解雇(temporary layoff),罢工或由于健康理由而不能工作.而雇主也不可以在这段期间更改雇员的工作条件,除非获得雇员书面同意。

      以下情况,雇主不须发解雇通知书或补偿金给雇员:

    1. 雇员连续工作少过三个月

    2. 雇员自动辞职或退休

    3. 雇员在合理的情况下被开除

    4. 传召的工作性质(on call basis),雇员可随时接受或拒绝工作

    5. 雇员有指定的受聘期限

    6. 雇员受聘于特定的工作,而这工作必须在12个月或以下完成

    7. 由于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8. 雇员受聘于建筑地盘内,而其雇主的主要生意是建筑

    9. 雇员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变更

    10. 由学务委员局聘用的教师

      若雇员被要求短暂解雇(Temporary Lay-off),雇主是不须提前发书面通知书或支付补偿金,但如果雇员连续在二十个星期内,超过十三个星期没有被召回工作,便算解雇。停工日便当作解雇的开始,雇主必须支付回补偿金给雇员。

      若雇主打算于两个月内在同一地点辞退50个或以上的员工,必须以书面通知个别受影响的员工,提出有关集体解雇。另外,雇主必须通知技能发展及劳工厅,以及有关工会。至于通知期的长短,则要是乎辞退多少个员工而定。详情可查询雇佣标准管理办事处。若通知期不足的话,雇主必须支付补偿金。

      若雇主于雇员的工作条件上作出重大的更改,雇佣标准管理办事处可决定这雇员已被解雇,雇主必须遵守有关解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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